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

以色列法庭从未援引过第 6(3) 条限制了以色列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所承担的责任的主张,而以色列高等法院适用了第 6(3) 条本应不适用的条款。

还有人认为,《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6(3) 条在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3(b) 条通过后不 手机号码数据 复存在,该议定书部分规定,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在被占领土的适用仅在“占领终止时”停止。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占领问题专家会议的意见是:

对于《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来说,情况显然如此,如果该条款被视为习惯法,那么对于所有其他国家来说,情况可能也是如此。 在这方面,大多数专家认为,占领法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占领结束之前,因此,《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3 条背后的原理取代了第 6 条第 3 款背后的原则。(第 77-78 页)

很难理解国际法院为何觉得有必要就第

 

条的执行作出这一裁决,因为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该条仅被提及两次。巴勒斯坦书面陈述 的文件附件 2是杜加尔德教授 2002 年关于被占领阿拉伯领土(包括巴勒斯坦)侵犯人权的报告,他以特别报告员的身份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该报告。该报告涉及对他调查 未来增长战略趋势 被占领领土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行为的授权的解释,以色列对此提出了质疑。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第 6(3) 条的评论,该委员会认为,在长期占领期间,例如巴勒斯坦的占领期间,占

领法设想“占领国不会受到法律制度的更多约束

 

而是会受到更少的约束”。杜加尔德教授拒绝了这种解释:

不幸的是,,《公约》的适用尚未到来,或者说不再合理。将 A 地区的政府和行政权力移交给巴勒斯坦当局,并没有减少保护领土人民免受占领国侵害的必要性,原因已在报告内阐述。第四项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于 2001 年 12 月 5 日通过的《宣言》明确了这一点,该宣言重申了《公约》适用于被占领的 邮寄线索  巴勒斯坦领土,并重申“有必要在该领土充分尊重该公约的规定”(第 3 段)。

约旦的书面声明中唯一提到了第 6(3) 条,指出《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9 条禁止驱逐出境、人口迁移和在被占领土上定居,该条“在第 6 条第 3 款中明确规定,该条应在‘占领期间’继续有效”(第 5.126 段)。 这只是顺便提及。 没有讨论第 6(3) 条是否已在巴勒斯坦生效或是否应在巴勒斯坦生效。

由于咨询程序中没有当事人,因此有人可能会认为“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不适用,国际法院可以依据“法院知法”原则做出任何它希望的裁决,无论这些裁决是否已经提出过争论。但 我并不这么认为。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