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裁决的实质也与以色列官方政策不太相符

法院对第 6 条的解释存在问题,其错误地将重点放在了“导致占领的军事行动”上。 事实上,第 6 条规定,就被占领土而言,《公约》的适用“应在军事行动全面结束后一年停止”,而不是法院所主张的“导致占领的军事行动全面结束后”。

本-纳夫塔利 (Ben-Naftali) 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

 

认为即使从字面上理解第六条,“也应该从其本 WhatsApp 号码数据 身的含义中推断出其不适用性”(38 Israel LR 211 (2005) 214),而丁斯坦 (Dinstein) 则表示,这一裁决“对平民构成了危险,因为它减少了平民根据《公约》所享有的保护范围”( 《交战占领国际法》 (2009) 283)。

例如,以色列政府在向沙姆沙伊赫实况调查委员会提交的第一次声明(2000 年)中表示,自第二次起义开始以来:

以色列正处于一场未达战争程度的武装冲突中

 

这不是平民骚乱、示威或暴乱。 它的特点是大规模实弹袭击,无论是数 保护牲畜免受疾病和损失 量还是地理面积——整个西岸和加沙地带发生了约 2,700 次此类袭击。 这些袭击是由一支装备精良、组织严密的民兵在巴勒斯坦政治机构的指挥下在以色列控制范围之外的地区进行的。(第 282 段)

“未达到战争程度的武装冲突”这一概念是由以色列国防军 (IDF) 军事检察长团提出的,用于对第二次起义 邮寄线索  期间发生的暴力事件进行分类。 该概念可能不适用于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是一种所谓的新分类,它引入了适用法律的模糊性。2003 年,时任以色列国防军军事检察长芬克尔斯坦解释说,采用这一概念的原因是:

事件的规模和强度证明将其归类为武装冲突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战争的传统定义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军事组织之间的冲突,而我们的设想并不满足这一条件。(1 IDF Law Review 341 (2003) 343-344)

此外,在2006年以色列最高法院裁决的“定点清除 案”中,名誉院长巴拉克的意见前提是“以色列与活跃在犹地亚、撒马利亚和加沙地带的各恐怖组织之间……自第一次起义以来就一直存在着持续的武装冲突局面”(第16段)。 他依据安东尼奥·卡塞塞教授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相当于一场国际武装冲突(第18段)——“恐怖组织及其成员不以国家的名义行事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与恐怖组织的斗争成为纯粹的国家内部冲突”(第2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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