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冲突各方之领土内

因此,古利斯坦和加沙发现他们有共同点,欧洲人权法院也开始就国际人道法的关键概念做出明确、果断且非常值得引用的声明。2015 年 6 月 16 日
长期占领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六条第(3)款:

国际法院为何在实体和程序上犯错

我最近在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法律问题圆桌会议上发表了一篇关于长期占领的论文 。在武装冲突法中,“长期占领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的概念在管理国际文书中是缺失的。 评论中很少讨论这个概念,亚当·罗伯茨警告说,试图定义长期占领的概念“可能是徒劳的”(见 84 AJIL 44 (1990) 47)),但以色列高等法院在许多判决中都使用了它。

鉴于最近以色列选举的结果,在海牙举行的联合国会议可能是一次及时的会议。在选举中上台的政府中,一些部长反对建立巴勒斯坦国,而另一些部长则公开呼吁吞并约旦河西岸。 尽管奥巴马总统极力敦促,但新联合政府的指导方针中没有对建立巴勒斯坦国的承诺。《奥斯陆协议》 和随后的《和平路线图》以表面上平等的双方 我最喜欢的功能监控功能 通过谈判为幌子,掩盖了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的现实。根据《路线图》,谈判本应在十年前全面解决以巴冲突。由于现以色列政府似乎不愿谈判,因此应该将占领的事实重新摆到桌面上。

《海牙章程》和《日内瓦第四公约》均未对终止占领作出规定,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六条规定:

本公约自第二条所述任何冲突或占领发生之日起适用。

 

本公约之适用应于军事行动全面结束时停止

 

本公约之适用,于占领地情形,应于军事行动全面结束一年后停止;但占领国于占领期间,于其在该领土内行使政府 邮寄线索  职权之范围内,应受本公约下列各条之约束:第一至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一百四十三条。

被保护人于上述日期后获释放、遣返或安置,仍可继续享受本公约之利益。

就目前而言,只有第 6 条的第三款值得关注。 在《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2004 年)中,国际法院裁定,由于“导致 1967 年占领西岸的军事行动早已结束”,只有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的条款仍然适用(第 125 段)。 因此,法院可能会就加沙和东耶路撒冷得出同样的结论。这项裁决被广泛批评为错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12 年占领问题专家会议 报告指出,“专家们一致认为,国际法院关于该条款的声明不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第 7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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